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美国高通公司诉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北京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一案。

高通称,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其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但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亦未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却持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因此,高通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六、七、十二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高通与魅族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并判令魅族赔偿其侵犯高通3G(WCDMA和CDMA)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专利损失约5.2亿元。

据悉,年高通已经开始和魅族接触,要求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但是一直没有回应,年在发改委的协调下双方才坐上了谈判桌,只不过谈判进度十分缓慢。此次高通起诉想必更多的是为了促进谈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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