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上述决定显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此前的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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