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各影视制作单位: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财办文〔〕13号),对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申报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北京市重点影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等。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北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电影、电视剧项目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履行有关立项备案程序。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材料

(一)《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1份(见附表)。

(二)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各1份。

(三)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1份。

(四)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于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委宣传部,《项目申请书》电子版请发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徐林石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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