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不是
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不是新闻是旧闻 近日,一篇标题为“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的文章,转疯了朋友圈。看标题,好像是北京刚刚发生的事情,不过经作者稍作了解,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大致内容是,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疑惑一:最近的事吗? 在笔者印象中,之前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有点疑惑是不是最近发生的。赶紧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没有结果。 度娘了一下,明白了。不是最近的,是前几年的事情。年1月29日,一篇“骗婚男侵犯女友性权利判赔15万”的新闻很多网站都转发了。 原来,是旧闻,不是新闻。 百度 新华网 新华网原文 已婚董事长网上征婚骗女友怀孕流产被判赔15万(图)年01月22日07:14:39来源:新京报 0 昨日,丁玉(化名)在法庭上接受媒体采访。其与董事长男友相处、同居、怀孕、流产,一年后才知道男友已婚。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已婚董事长征婚骗女友怀孕流产 在百合网上自称“单身”骗女友同居;北京首起“性权利”赔偿案宣判,董事长被判赔15万 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昨天,被告方无人现身判决现场。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李某在与丁玉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称丁玉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终调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释法 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概念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丁玉的代理律师刘清岩坦言,没有预想判决赔偿金额会这么高,“这是法院的一大突破,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一般的侵权案不会突破10万。”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讲述 与女友交往一年男子承认未离婚 丁玉曾是文艺兵,身材高挑。她说,和李某交往的这段经历一辈子难以释怀,金钱无法弥补她受的伤害,希望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和她一样寻找配偶的大龄女孩,交友谨慎。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33岁仍单身,年9月,她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某作为百合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他当时58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丁玉说,但李某频繁发出邀请,称年龄不是差距。丁玉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强调自己是“老光棍”,还发“光棍证”给丁玉,言辞幽默、诚恳。丁玉答应李某见面。李某说子女不会干涉双方交往,结婚后可以要孩子。丁玉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年春节,丁玉受邀到李某黑龙江黑河市的母亲家过年。此期间,两人开始同居,以夫妻相称,李某还多次带她在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丁玉转业后在朝阳区某单位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并偶尔做些电视编导工作。 年9月初,丁玉怀孕了,很惊喜,以为婚姻大事可以摆上日程了。但询问李某时,却被告知公司业务多,要孩子不方便,结婚是迟早的事。由于无法确定婚期,两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孩子。年9月28日,丁玉做了人流,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名。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经历了人流,丁玉开始催促李某结婚,“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离婚证,他总推托。”丁玉产生怀疑。 此期间,丁玉还发现李某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但称与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来往。 丁玉说,后来她偶然间听到李某女儿故意大声指责父亲,说:“爸,你缺啥呀,以你的经济实力在哪儿找不着啊?”丁玉才发现,其女儿把她当成了破坏家庭的“小三”。丁玉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李某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站称“丧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丁玉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 自称实名认证的网站,却显示了会员的不实信息,但此次诉讼,百合网并不在被告名单上。对此,丁玉的代理律师解释,这也是法学界 于佳接受媒体采访。(本版供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婚恋网站相识、同居、怀孕、流产,一直期待能够结婚的于佳(化名)在交往一年多后才发现李某并未离婚,遂将其告上法庭。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侵害“性权利”为由,对这起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于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被告隐瞒事实误导原告,应当赔偿” 今年35岁的于佳“原本没打算”和李某交往,因李某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为“离异”,且比于佳大25岁。 但李某多次给于佳发来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年12月17日,二人首次见面,在李某的邀请下,二人的交往逐步加深。年元旦,二人前往上海、海南旅游;年春节在黑龙江黑河市李某家里与其母亲、女儿及朋友一同过年。期间,李某多次表达娶于佳为妻的愿望,并公开二人恋人关系,双方以夫妻相称。在李某多次承诺结婚的情况下,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我几乎见过他所有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没有人告诉我他还有妻子。”于佳说。 交往期间,于佳一直催促李某拿出离婚证给她看,得到的却是对方的各种借口。 年9月初,于佳发现自己怀孕,二人协商后决定放弃孩子,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名。于佳一再催促李某结婚,年春节,李某终于交代自己尚未离婚,请求给他时间。 于佳毅然与李某分手。对方不仅没有歉意反而将责任推卸至于佳身上,并扬言:“要不到法院告我吧。”随后,又以离异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于佳担心被人误解为“小三儿”,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对爱情和生活失去信心,被诊断为精神抑郁状态。 在起诉状中,于佳要求被告李某出具书面致歉信,赔偿医疗费元、误工损失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宣判当日,李某和代理人并未现身法庭。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李某向于佳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此外,李某赔偿于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此案审判长孙琪解释,“此案侵犯的客体认定为性权利。”以前的精神损害主要针对人格权项下的身体权、健康权,性权利的很少。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对于这种基于人身权利发生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当加以保护。 孙琪认为:“这起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很难遇到。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和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积极促成与原告的同居生活,原告是在对婚姻的憧憬下与被告相识、同居、怀孕、流产,得知被告尚未离婚时出现抑郁状态。被告这种欺骗和隐瞒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提倡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诚信,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的处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欺骗行为的危害,孙琪再次强调:“被告不仅违背忠实婚姻义务,而且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群体广泛,主观恶性程度高,社会的负面影响大。” “将引领和警示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据称,此次北京法院以侵犯性权利为由作出的判决,在全国亦不多见。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助理研究员邓丽博士认为,这里的“性权利”应指学理上所言“性自主权”或“性自决权”。此案是否适宜从性自主权的角度来裁判尚需斟酌,但它无疑会将性自主权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再次置于公众视野之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孟强告诉本报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四节人身权中并没有规定性行为方面的自决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其中仍不明确包括性自决权。 在孟强看来,此案的判决是司法实务界对《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解释适用,符合立法的精神,也符合学术界的普遍见解,值得肯定和赞扬。 “对这种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代表一个好的开始。”孟强进一步解释,一直以来骗色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认为就是简单的欺骗感情。我国应当通过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来实现对此种权利的保护。 此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岩也高度评价此案,“在某种角度是对人格权的重新认识、大胆尝试和突破。”20多年的法律工作让刘清岩深深感到,之前这类情况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来约束评判,有可能对被侵权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也是很多人权利被侵害后不敢维权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刘清岩依旧坚信,此案将为类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提供指导。判决公开侵权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此案能够警示全社会树立诚信交往。”孙琪对此也非常期待。 在邓丽看来,此次判决一方面会加强社会对个体权利的认知和尊重,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法律界进一步廓清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使我国民事权益保护体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获得新的发展和完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人格权是随时代发展而发展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未列举的民事权益,只要是合法的,受到损害就可以适用该条“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此案的判决将发挥很好的引领和警示作用。 “网上交友仍需戒备之心” 于佳曾经联系婚恋网站的客服进行投诉,对方答复,网站一直致力于推进信息的真实可靠,但不可能确认每一个会员提供的证书是真实的,此类问题现在没有办法解决。 网站答复称,目前可以实现身份证的核实查验,但是无法核实会员的婚姻、职业、学历、收入等信息。在百合网的服务条款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虽然,于佳认为“网站有责任提供真正可信的交友平台,其审核相对简单,不足以代表婚恋中的真实性”,但她最终并未将婚恋网站告上法庭。 在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看来,“婚姻状况”对于网络征婚者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但是,目前公民的婚姻状况仍然属于隐私的范畴,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系统还未实现全国联网,婚恋网站没有能力进行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婚恋网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接受采访的专家对此看法并不完全相同。 刘清岩认为,网站是否构成侵权在于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构成过失,客观上是否能够做到审查义务。会员主动申报的婚姻状况、职业、收入等信息,如果虚假,网站没有能力核实,也就不构成过失,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如果网站在声明中将能力之外的责任免除,将不构成违约。 “网站是否担当责任存在‘避风港原则’。”孟强告诉本报记者,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才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才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邓丽认为,从保护征婚者合法权益、确保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促进和谐美好社会建设的角度来说,婚恋网站应尽到诚信、谨慎、尽责的义务,对参与者的必要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核,当然这可能又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掌握好平衡。同时,从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的角度来说,“我们期待婚恋中介行业的自律规则和监管规则尽快出台,从而形成有组织、有规范、有诚信的行业系统。” 而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密律师则认为,即使婚恋网站不能对会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仍应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会员提供证明婚姻状况的信息,以划清责、权、利。如果侵权造成损害,网站应承担补充责任,即骗子不能赔偿,网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补充责任将督促网站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也将使网站的风险和利益挂钩。 多位专家提示单身女性朋友,在网络征婚一定要提高防范。刘清岩特别提到,可以先和对方在网上聊天,作出初步判断,在公开场合见面时要有戒备之心。“不能听信网站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收入、学历等信息”。(本报记者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介绍 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龙图集团法务总监。兼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法律委员会主任。 春林律师事务所南昌白癜风医院南京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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