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吃什么药好得快 http://pf.39.net/bdfyy/bdfrczy/150920/4698984.html 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研究 黄宗琪,林秀芹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厦门) (本文载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公司斥巨资抢夺的体育赛事节目播出资源饱受盗播之苦。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纠纷频发,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和保护路径看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各异。对此,从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广播组织权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我国新《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扩张了转播权并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解决广播组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相关问题。应当将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新型的网络传播主体,确定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赋予公众免费观看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合理机会并给予未获独家转播授权的媒体一定的新闻报道的自由。明晰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将有助于妥善处理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权利的专有和公有之间划分合理的界限。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的限制YouthBasketballTrainingGrowingUpInJoy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文化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快速增长点。作为体育文化产业核心内容之一的体育赛事节目更是创造了巨大的产值,成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体育组织、网络媒体等的重要经济来源。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流媒体技术的影响下,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改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纠纷。权利人保护其享有版权的节目不被盗播的诉求十分强烈。各地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存在着不同观点,学术界对此类问题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体育赛事组织者及赛事实况录制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权利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权利保护研究有利于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弥补法律漏洞,缓解法律滞后与新技术快速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权利保护研究有利于妥善处理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各主体的利益,实现权利专有与公众信息自由二者的平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为此,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进行研究。1)运用案例分析法,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和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判决文书,对案例进行研读,发现并总结各个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定性、保护路径及其法条依据,概括体育赛事节目的司法保护现状。2)运用文献资料法,对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条约、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进行调研、梳理。其中,为考察学者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问题已进行的研究,以—年为时间界限,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将文献分类目录限定为“民商法”,以“体育赛事”为主题,检索得出篇期刊论文;再将文献分类目录限定为“体育”,分别以“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和“体育赛事直播”为主题,检索得出篇期刊论文。为考察广播组织权的研究现状,以—年为时间界限,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广播组织权”为主题,检索得出53篇期刊论文。对相关论文进行查阅、整理和归纳后,选取与本研究相关性比较高的文献进行认真研读,提供理论依据。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寻求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最合理的方案,并进一步探究如何系统地完善该方案,以期解决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适用困境,实现著作权法与市场经济、创新激励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法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1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现状 体育赛事节目中的开幕式、闭幕式部分往往因为制作余地大、独创性程度较高而被法院认定为类电作品,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在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奥运火炬珠峰传递节目”案中,法院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在央视国际诉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电视台对运动会闭幕式进行录像并制作节目的行为,虽然内容具有新闻性,但在制作过程中会涉及镜头的切换、画面的组合,由电视台以自己独特的拍摄手法对运动会闭幕式予以体现,因而具有独创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类似判决还有央视国际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3]、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侵害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案等。因此,所谓体育赛事节目,主要探讨的是“对体育比赛过程进行实时制作而形成的供观众欣赏的节目”部分,不包含开幕式和闭幕式。在这部分体育赛事节目遭到盗播时,权利人通常以体育赛事节目的动产物权、类电作品著作权或广播组织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和保护路径看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各异甚至呈现一定程度的混乱(表1)。结合实务界的做法和学界的讨论,现有的体育赛事节目保护模式可以归纳为5种:1)作品保护模式;2)录像制品保护模式;3)广播组织权保护模式;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5)“物权+合同”保护模式。在这5种保护模式中,作品保护模式虽可最大范围地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但限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高度[5],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会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且有违我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体系的逻辑;通过录像制品进行保护,在节目尚未形成录像制品的前提下,是否可依据录像制品享有权利,有待商榷[6],且通过截取信号的非交互式网络直播行为并未落入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通过广播组织权进行保护,该权利的主体特定,将其他组织者排除在了广播组织者权主体之外[7];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问题在于,侵权主体不一定是经营者或与权利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且作为权宜之计,权利人最终所获得的只是一种事后的、个案的救济[8];通过“物权+合同”进行保护的困境在于,动产须为有体物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难觅物权基础,再者,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导致权利人难以控制场馆之外的盗播行为。为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需从现有保护模式中探寻出适于我国的方案并通过相关立法予以完善。■■■2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合理性 在我国坚持著作权与邻接权双轨制的情况下,通过邻接权尤其是广播组织权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更为合理。2.1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有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直播团队对机位的设置以及对多台摄像机所摄画面的取舍和编排[9],但这两方面都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个性化表达空间十分有限。1)成熟赛事节目的拍摄制作具有规则性。各直播团队需严格按照赛事制作手册或相应的制作规则对赛事素材进行拍摄制作,不论是摄像机的技术规格、放置位置、还是摄制角度和范围都有相对固定的标准,直播团队自由选择的空间十分有限。2)赛事素材的选择和编排受制于如实反映赛事现场状况的根本要求。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目的是将整场比赛完整、准确、全面地记录下来,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的比赛全过程。直播团队一般按照观众最适应的逻辑顺序,即比赛客观进程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选择和编排。因考虑到观众对于何时看到何种画面的稳定预期,过分追求具有独创性的编排方式,可能会给观众体验带来反效果。因此,同一赛事题材不同直播团队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趋于相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二分体系的逻辑,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难以达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不宜将其纳入作品进行保护。2.2邻接权保护理论上更为恰适随着赛事直播技术的提高以及各大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观众对体育赛事的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beijingshizx.com/bjfz/135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