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示范文本)为进一步加强XXX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XXX新闻舆论工作,加强XXX的信息公开,树立XXX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机构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机构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第二条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基金会的工作大局;(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第三条机构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机构理事会成员;(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三)熟悉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一般而言,由机构理事长/会长担任基金会的新闻发言人。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机构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机构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机构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第六条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第七条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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