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内参导读:“评论侵权”的构成问题中,被告要想打赢官司,必须证明四项内容:第一,引起纠纷的是一个评论,而不是事实问题;第二,这个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第三,评论是公正的、没有恶意的;第四,评论的事情关乎公众利益。 来源:媒变 作者:窦丰昌 最近出现了三起因为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引发的案件。 一件是众所周知的浦志强案件,因为发表了七条微博,最后“判三缓三”,后果相当严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件事就不多加评论了。 另外一件是12月21日上午判决的,前《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与《炎黄春秋》编辑黄钟、撰稿人洪振快因“狼牙山五壮士”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郭松民一审胜诉。 最后一件则是今天上午宣判的,被指“赌坛先锋”的汪峰与“内地第一狗仔”卓伟及上海《新闻晨报》之间的名誉侵权案,汪峰一审败诉。 炎黄春秋一案的一审是在北京海淀法院,汪峰一案的一审是在北京朝阳法院,浦志强一案是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 三起案件都是因为在微博上发言而起,也都是在天子脚下宣判的,对以后的类似判决肯定会有借鉴或者指导意义。在如今“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我想对每一个人也都有借鉴意义,研读一下这些判决书,有助于我们掌握“言论的边界”。 今天只谈两个因为发微博导致“名誉权纠纷”的案件。 虽然都是名誉权案件,虽然都是原告败诉了,但是仔细研读《炎黄春秋》和汪峰两个案件的判决书,我认为朝阳法院关于汪峰一案的判决在说理和论证上更胜一筹,甚至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 汪峰一案始自今年4月份。4月17日,一篇关于“汪峰所参与的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涉赌被叫停”的消息在网上传播。次日,汪峰工作室辟谣称,他所参加赛事并不涉赌。 3天后,自媒体“全民星探”发布标题为《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文章透露了汪峰和影星章子怡的相处细节,并附有“作为外人来讲,体会不到那种爱情究竟是甜蜜还是苦涩”的评论。 当日,卓伟在其个人微博“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转发此文章并评论称“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新闻晨报》同时期刊发了相关批评性评论文章。 之后,汪峰提起两起诉讼,他分别将被誉“内地第一狗仔”的娱乐记者韩炳江(笔名“卓伟”)和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新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共计万。 朝阳法院在今天做出的判决中认为,“赌坛”一词指的是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这个“赌”字应被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该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此外,“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 因此,判决书认为,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关于《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法院认为,这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关于此事,当时的新闻报道非常多,而且汪峰没有拿出证据否定这些报道的真实性。 判决认为,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 最后,法院指出,汪峰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评论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 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汪峰一案的判决大致如上,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汪峰还有权利上诉,而且现在收到的消息说,汪峰已经表态说要上诉。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最后的判决结果怎么样,朝阳法院的这个一审判决书已经非常值得肯定,甚至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在名誉权案件中,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在之前文章中,我反复说新闻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为了让媒体大胆监督,各国在法律上都会采取一定的倾斜保护措施。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公共人物”,把报道对象区分为一般人物和公共人物,对一般人物采用过错责任,对公共人物采用“故意”甚至是“实际恶意”责任。 但是理论归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定这类案件主要就是依靠民法通则的几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司法解答。这些现有司法资源中,没有关于公共人物的条文,因此在此类判决中,也就鲜有公共人物的判词。 我眼界有限,在目力所及的范围内,朝阳法院的这个判决还是第一次把公共人物(判决中叫公众人物)写入了司法裁判文书之中。 判决书说,“汪峰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原告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根治白癜风时间多久北京哪里看白癜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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