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的知名专家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218/5941698.html 本文载《法学评论》年第5期 作者:孙昊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随着媒体融合的日益加速和新闻产业的迅猛发展,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愈演愈烈。新闻作品本质上具有独创性低和时效性、公益性、聚合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是针对传统媒体传播模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媒体融合下对新闻作品的有效保护。因此,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必须从其特性出发,作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针对新闻作品独创性低的特性,应当在制度上删除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在实践中对新闻作品与其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适用同一标准,为新闻作品提供最大范围的保护;针对新闻作品时效性的特性,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针对新闻作品公益性的特性,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针对新闻作品聚合性高的特性,加大对媒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媒体融合;新闻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法定许可 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并非为了保护新闻作品,而是着重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保护作出了许多限制,保护的范围相对较小。传统的新闻媒体,如报刊、广播等大多数是国有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对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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