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长宁区将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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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障……小乐来给大家仔细说说

长期照护,顾名思义就是对失能者进行长时间的照料护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它包括长期照护的保障体系、服务体系、经办管理和监督体系。

关于长期照护的概念

对于长期照护体系的概念,不同国家和不同组织有不同的定义。我国官方目前也尚未有一个权威的表述。世界卫生组织(WHO)对长期照护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下面我们就对这个定义做一解析。

该定义是:“长期照护是由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因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

这个定义有这样几层含义:

照护的对象,即被照护人。指那些“因身体、精神及认知能力障碍”而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可以简称失能者。

照护服务提供者,即照护人。包括三类人: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志愿者。

照护服务的内容。这里没有展开表述,只概括为“护理照料”,显然是应该包括生活照料。

照护的目的或要达到的目标。使失能者“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这个表述有些绕口,却道出了照护服务的真谛,这里每一个词组都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我们传统理解的照护、看护有很大的不同(不是被动的照护,而是要在照护中,充分调动被照护者自身的积极因素,尽可能使之得到自主感、参与感、满足感和人格尊严,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

“长期”的含义。长期是区别于急症的临床护理,或短期护理,指被照护对象已基本没有回复自理能力的可能,需要长期照护。不少国家将长期确定为失能期6个月,超过6个月仍不能自理,可申请长期照护待遇。

关于长期照护的称谓

长期照护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服务体系,最早产生于先期进入老龄化的发达国家。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加之后期引进这一制度体系的翻译问题,各国对长期照护概念的定义多有差别,其称谓也呈现多样化。有的叫长期护理,有的叫老年护理,还有的,如日本叫介护,新加坡叫“乐龄健保”,台湾开始叫长期照护,后来又改称长期照顾。

十几年前,我国有专家开始向国内介绍这种制度,当时对此不可能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将其翻译为“长期护理”,大概就是为了区别于“临床护理”。

后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学者开始研究这项制度,有关研究文章对该项制度出现多种称谓,有的认为这项制度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失能老年人,因此称“老年护理”;有的认为这项制度的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个方面,因此应称为长期照护;也有的认为其主要的支出是照料或照顾的费用,医疗护理的费用已有医保支付,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称长期照料或长期照顾比较合适。

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文献对此的称谓也不一致,如年国务院《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的意见》提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由于国家对此项制度的名称和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近几年各地开展此项制度试点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青岛市乃至山东省的试点城市,统称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长春市乃至吉林省的试点统称“医疗照护保险”;上海市的试点叫“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年的试点办法,已按人社部试点意见改称“长期护理保险”);南通市的试点称为“基本照护保险”;成都市虽是在人社部试点意见下发后出台的试点办法,但仍使用了“长期照护保险”的称谓,等等。

随着对国外此项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国内部分地区的试点,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对该项制度的名称及基本概念进行统一和规范。主管社会保险的人社部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认为,将这项制度称为“长期护理”似不够准确,其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失能者的照料,护理是次要的,准确名称应该是“长期照护”。作为社会保险,长期照护应该从医疗保险分离出来,成为独立险种。

年以后,人社部门的专业刊物,凡涉及到这项制度的,基本都逐步改称为长期照护保险。年底,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召开了一个专题研讨会,主办方和入会专家,都统称这项保险为“长期照护保险”。该会还组织专业人员翻译了日本介护保险法,名字就直接译成了《日本照护保险法》,编印了台湾长期照护的一些资料,题目就叫《台湾长期照护保险资料汇编》。

但是,近期国家的有关文件凡涉及到此项制度的,似都是沿用了“长期护理”这一称谓。如我国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国家“十三五规划”,也提出了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说明目前官方对此的正式称谓是“长期护理”。因此,人社部年推出的试点文件名称,仍然确定为《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于这项制度的名称和概念,近两年在网络上讨论的也比较激烈,有些网友为其添加了部门利益之争的色彩。小乐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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