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3、《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5、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全市推广运行;

6、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1、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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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新规,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情?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新规

3、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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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新闻网:

专家:中国营改增五年减税1.61万亿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1日在北京表示,营改增是近年来中国实施的减税规模 的改革措施。据统计,自年1月1日实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迄今已累计减税1.61万亿元。(记者赵建华)

5、经济日报:

王军: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王军指出,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但通过前期税情调研和蹲点考察,税务总局系统梳理出了当前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要用集成的理念和方法,统筹谋划,整体改进,努力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记者张厚为)

6、中国经营网:

金砖国家将在PPP、会计、税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作为此次金砖国家机制的主席国,在财经领域取得的成果前所未有,而且非常务实,不仅有宏观的,也有具体的合作措施、合作路径,为今后金砖国家在财经领域进一步合作,奠定了非常务实、有针对性的基础。(记者裴昱)

1、工商总局:

工商企注字〔〕号: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点击查看详情?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全市推广运行。近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系统9月4日起将在全市各区陆续上线运行,3类单件业务(新建房屋买卖、存量房屋买卖、抵押权首次登记)和2类批量业务(新建房屋买卖、抵押权首次登记)可网上预约。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继续沿用原有网上预约系统,暂不纳入本次推广范围。

3、北京晨报:

公募基金上半年赚钱亿元。截至8月30日,家公募基金半年报已全部披露完毕。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家公募基金共为投资者赚了亿元,与年同期整体亏损亿元相比,基民的心里应该会好受很多。(王洁)

4、北京日报:

8月二手房交易量小幅回升。在历经了4个月急剧下降后,北京二手房市场在上月迎来小幅回升。数据显示,8月北京全市二手住宅共网签套,环比7月小幅回升7.7%,但较年8月同期依然下滑70%。(记者曹政)

5、北京晨报:

政务开放日邀市民体验政府工作。9月4日起至9月8日,北京市将开展系列政务开放日活动,开放日将邀请市民走进行政机关体验政府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与市民座谈交流,问需问计于民。(记者张璐)

6、北京日报:

上半年本市非公企业利润增45%。今年上半年,北京市规模以上非公单位2.3万家,实现营业收入.8亿元,同比增长10.9%;创造利润.6亿元,同比增长45%;吸纳就业万人,同比增长1.3%。(记者范晓)

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分丢失前已认证和丢失前未认证两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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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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