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司法权力的重组,更是权力表象背后司法知识型态的重构。相应的,对重构后的司法知识管理[2]不但涉及到整个司法知识体制的变化,而且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的功能变迁,同时还涉及到适切的司法制度安排,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组织的检察机关对司法知识的管理仍处于自发、分散的条块分割状态,尚未从战略角度进行通盘谋划,难以满足扁平化下检察官对司法知识的需求。目前,我国对司法知识管理进行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3]。如何实现司法知识的传递、共享和创新成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功能否长远持续的关键。 一、司法知识管理运作:样本分析与微观考察 司法改革后,检察官作为责任主体根据授权依据司法知识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部分检察官对知识需求压力较大[4],少量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储存量存在隐忧。检察官依据司法知识作出的案件如何保证质量以及不同检察官之间处理案件如何保持一致,成为司法知识管理的重心。为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知识管理的运作现状,本文以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知识管理作为样本加以分析[5]。 第一,司法知识管理呈现分散状态。从横向上看,各业务部门均建立了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纵向上看,C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部通过定期编发《典型案例参阅》,将总结提炼最新的类案办理标准向全院发布。目前,C区人民检察院尚未对整个组织及检察人员的司法知识进行宏观管理,各个部门也仅局限在部门内部对新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学习,尚未对部门内部的司法知识进行中观管理。 第二,对隐性知识的挖掘处于盲区。C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有几名公诉人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现均已离开该院,但是其办案经验没有复制,更没有流传给新的检察人员。从核心检察人员隐形知识的挖掘来看,存在空白点。 第三,司法知识共享存在明显不足。从知识共享来看,目前各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之间仍处于散沙状态,仅在部门内部建立了横向的知识流动和共享机制,尚未在全院建立横向的知识共享机制。例如,审查逮捕部、公诉部和轻罪部之间的司法知识流动和共享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第四,司法知识创造处于自发状态。从知识创新来看,C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疑难案件专家同步介入制度,对办理的部分疑难案件能保证专家同步介入。但是,检察人员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存在既无法轻易寻找到类似判例,又无从创新的窘境。 第五,信息技术尚未为司法知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从知识管理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来看,目前C区人民检察院尚未建立智能办案系统,通过分解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式辅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二、司法知识管理的转变:从科层制到扁平化 司法知识管理不但涉及到个体的检察官能否具备被授权的基础,即是否具备承担司法责任的能力,也涉及到检察官整体在得到授权之后能否对相同案件做出相同处理的“同案同判”,从而形成检察官群体的共识构建,进而显化为司法公信力。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知识管理面临从科层制到扁平化的发展变化,这背后存在深刻的动因,同时也带来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身份转变。 第一,司法知识管理的变化趋势。我国检察机关并未对司法知识进行独立的专门性管理,这种管理是依附于组织结构之上。在传统的科层制中,自“20世纪初以来,劳动分工论与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理论结合,深刻地影响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了以专业分工、官僚等级制和非人格化为基本特征的分割管理体系”[6]。检察机关对知识管理也是呈现分割管理的条块状态,具体体现为各级检察机关对本层级及下层级的司法知识进行横向管理,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司法知识进行纵向管理。 从权利结构及来源来看,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中,具有集中的、等级的权力结构,权力来源于职位;而在扁平化组织中,则属于分散、多样化的权力结构,权力来源于知识和专门特长[7]。权力来源决定权威来源。在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上级权威来源于人们在层级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或职位;而另一种权威则是来自于专门知识而非职位,它属于个人权威[8]。由此可以看出,在扁平化管理下,司法知识成为权力的来源,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则成为个人权威。对司法知识的管理则演变成如何对司法知识传递、共享和创新。 第二,知识管理变迁背后的深层动因。法治观念的变化,导致知识生产模式发生改变,进而引导知识管理模式随之变迁。在当代中国,国家的治理从“巩固和维护新生政权的全面政治动员”转向“开启法治、实行法治治国、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9]。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公平和正义价值的预期仍属于第一位的,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应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构建以自治型为基础的回应型法治。它既强调对法律规则的尊重,还强调不能过分注重形式而忽视目的,为了回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需要在尽可能尊重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引入法律原则以避免以规则为中心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僵化。传统层级式的司法知识管理难以适应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回应细分的法治需求。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增强了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进而带来知识流动的不断增强。网络技术已经展现出颠覆一切传统法律知识传播模式和空间型态的现实力量,造成法律知识平均化趋势[10]。与此相对应,组织中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在知识社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机关中,办案组由于拥有知识和信息,成为分散的关键节点,办案组则成为动态的知识团队,司法机关则成为知识体系。知识团队之间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就成为司法机关是否能输出一致性的回应社会需求司法裁判的关键。 第三,司法知识管理下的角色转变。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考察,检察院是典型的“知识型组织”,检察官是“知识工作者”,检察官以专业化的信息分析为基础,创造智力成果,并以“项目组”(办案组)为单元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案件处理结果)[11]。作为学习型组织,检察机关需要构建适应检察人员、办案组和检察机关能持续学习的机制,在办案组之间加强对知识的共享,在司法知识共享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司法知识的增量。 三、司法知识管理的风险:同案不同判产生的业务风险 在当代知识生产模式变革中,“生产什么知识、知识如何生产、知识探索所置身的情境等”都发生了根本变化[12]。与此同时,检察系统的价值追求和功能设定也发生了相应改变。适应于科层制下的司法知识管理,在扁平化下则显得水土不服,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司法知识管理的“鸽笼化”[13]与所需知识的流动性产生矛盾。在科层制下,司法知识管理与权力施行路径一致,具体表现为纵向通道的知识管理过于强势,横向通道的知识管理过于弱化。纵向通道又分为“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它的“过分发达”也将具体化为下行通道知识形式的“指令化”和上行通道知识处理的“层报制”[14]。这种知识管理格局导致上级检察机关拥有支配下级检察机关知识的权力,层级越高,对司法知识的垄断趋势越发明显。由此产生了司法知识配置的不平衡。这和扁平化下平权结构中检察官对知识配置的平等性要求和知识流动性需求产生了矛盾。 第二,司法知识管理的刚性和所需知识不确定性产生矛盾。在科层制下,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社会分工尚未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各个行业之间的专业性特质尚不明显,法律关系也相对并不复杂,检察人员具备的司法知识往往可以自足自洽。此时,检察人员所掌握的司法知识与社会大众所分享的日常性的生活知识在谱系上其实几乎是同质的,它们之间并没有绝然的分化,常识构成了连接法律世界与日常生活世界的纽带[15]。目前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流动大大加速,从而产生了知识的大量性、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16]。这些知识的存在对检察官运用司法知识解决案件带来了挑战和冲击。检察官在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原本掌握的常识性知识已经自动失效,扑面而来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进行特定司法知识的检索、选择、整合与适用。面临新的知识领域,有时检察官甚至都无从预知司法知识的疆域,而特定的专业知识点已经悄然成为检察官的认知盲点。 第三,司法知识管理的盲点与隐性知识的需求产生矛盾。知识依据可被编码化的程度可以划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两种类型[17]。司法隐性知识有其特殊的表现形态,以法官为例,司法隐性知识实践表征主要体现在:司法前见、一般推理、事实解释、图式加工、事实剪裁、经验参与、结果导向和观念辐射等[18]。具体到检察机关,这种隐性知识主要体现为实践理性,隐性知识是检察官常年历经多件案件锤炼而得,带有检察官本人强烈的人身烙印,无法完全转换成直观的经验予以传授。这种“个体性知识对于现代社会的构型和运作有着根本性的作用”[19]。美国的波斯纳法官也认为,这种实践理性以“行动为导向”,是指“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0] 在科层制下,权力来源于领导,对案件的处理和判断也必须遵从领导的指令,因此相对而言检察官的隐性知识并未受到重视,构成知识管理的盲点。在扁平化下,知识成为权力来源,司法知识成为做出司法裁断的基础,隐性知识的重要性得以浮出水面。由于隐性知识带有强烈的个人特征,个人传递隐性知识的能力和途径有限,同时培训时往往忽视将隐性知识的一线生产者作为传导者和教授者,导致隐性知识在传递与习取中存在断裂[21]。 第四,司法知识管理的封闭性与所需知识的共享、创新产生矛盾。在科层制下,司法知识沿袭从上到下的路径逐级传递,共享范围局限在一定层级和人员身上,共享范围有限。同时,稳定是科层制下组织系统追求的重要目标,司法知识的创新也相对较为弱化。在扁平化下,检察官个体成为分散的权力来源,进而成为分散的司法知识载体。与司法系统内部的层级、机构职能的细分相对应,这种司法知识的分散化被进一步强化。目前,司法系统尚未建立来自不同检察官尤其是核心人才的知识交流和复制的知识平台。由此,检察官之间形成司法知识的孤岛,基于人际关系的信赖,往往只向和自己有强联系的人员传递司法知识。从知识的传播链条来看,受制于知识来源的特定化和狭隘化,司法知识的传递及创新均受到阻碍。 四、司法知识管理的方向:知识共享和创造 社会转型推动着司法知识的分工与分化,司法系统内知识生产模式随之演进,司法知识的知识结构与知识形态也随之发生变迁[22]。传统的科层制难以满足司法知识管理的需要,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扁平化下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适应。 第一,延伸知识来源输入路径,将司法知识从法律知识扩展至社会科学知识。传统的司法知识常常囿于法律教义学,限定于法律知识的获取、内化、融合和产出。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专业分工越发细致,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如果再局限于传统法律教义学,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置,则仅能满足形式法治的需要,无法真实有效的回应社会对实质正义的需求。 根据Gibbons的知识生产模式理论,科研组织的知识生产模式概括为:①模式Ⅰ,以单一学科为基础,以认知为目标,不强调学科外部需求;②模式Ⅱ,是指知识生产在跨学科和社会应用情境中进行[23]。目前,司法系统需要借用科研组织的知识生产模式,实现从模式Ⅰ到模式Ⅱ的跨越,借助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在司法裁判中实现对司法知识+社会知识的全面应用和融合。如在证据法中引入的测谎等,就是将概率科学、模糊数学等学科引入法学。 第二,疏通知识流通通道,强化扁平化的知识流通层级。由于层级制下的知识管理存在缺陷,无法适应目前知识的大量性、不确定性,需要对这种知识管理方式加以改革。对此,需要尽量克服下行通道知识形式的指令化和上行通道知识处理的层报制,增强扁平化的知识流通通道[24],促进司法官之间进行司法知识的交流,从而有助于个别的司法知识上升为共同的公共知识,进而建立司法系统的知识图谱。 从改变层级式的刚性知识管理来看,尽量弱化刚性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司法知识的充分传播发挥了良性诱导功能。案例作为司法知识的承载物,由级别最高的司法机关发布,发挥了同类案件同类审理的指引功能。由此传递的司法知识跨越了科层制中司法机关级别、人员范围的限制,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统一适用。但是,指导案例的数量仍较少,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9批38个指导案例。这对于建立司法系统的知识图谱而言,仅仅是星星之火,尚需进一步加大指导案例的发布频率和数量。 从加强横向的知识管理来看,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司法知识之间的横向联结。目前,检察院建立的检察官专业联席会议仍然受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反馈机制的限制。通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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